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实验室使用的危险性较大、在《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中收录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一)锅炉
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三)压力管道
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四)电梯
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
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
(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校内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例如:铲车、叉车、汽车起重机、翻斗车、电瓶车等。
(七)安全附件
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气瓶阀门等。
第二章 特种设备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 学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实行特种设备校院两级管理。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为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协助各使用单位完成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及定期检验;建立全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资格证,并对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障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二)按照制度要求,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应督促整改;
(三)紧急情况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学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熟悉所操作特种设备的技术特性、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二)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指挥,保持本岗位设备的安全和清洁,不随意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三)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条 校内因教学、科研需要购买特种设备的单位,购置实验特种设备时必须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购买快开门压力容器时,应选购带有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备。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选择具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施工单位进行。在施工之前,应核对施工单位是否已告知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才能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维修,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到校并验收后,使用单位须及时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报备。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按要求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使用登记证的,由使用单位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学校协助使用单位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装启用后,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负责文件资料的保管,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及时办理好国有资产入账手续,负责设备的日常检查及定期检验、维护和保养等。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档案文件清单;
(二)设备及部件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
(三)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四)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五)运行记录、日常检查记录;
(六)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情况救援预案;
(七)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第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特种设备操作使用规程,使用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有上岗资格要求的特种设备,其操作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才能使用,其他无资格证人员严禁擅自使用。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由使用单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及时完成设备定期安全检验。
第九条 特种设备因使用年限到期或检验不合格需要报废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注销的特种设备须按照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办理报废手续,并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置,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章 压力气瓶管理
第十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性较大的压力气瓶的单位,需先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使用。
第十一条 凡实验用气瓶原则上要求以租用为主,由符合资质的气体充装单位提供,并负责气瓶的定期安全检测与回收处置。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接收压力气瓶时必须认真做好验收记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接收。
(一)气瓶上无充装检验合格证;
(二)气瓶颜色标记与所需气体不符,或者颜色模糊不清,或者表面漆色覆盖在另一种漆色之上,或其他应有标识不清晰;
(三)瓶体上有不能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缺陷,如严重机械损伤、变形、腐蚀等;
(四)瓶阀漏气、阀杆受损、侧接嘴螺纹旋向与需要气体性质不符或螺纹受损;
(五)气瓶上未装瓶帽或防震圈,或瓶帽或防震圈尺寸不符合要求或损坏的;
(六)在氧气或氧化性气体气瓶上或瓶阀上有油脂物;
(七)气瓶底座受损或不能平稳直立。
第十三条 压力气瓶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要点:
(一)使用压力气瓶时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气瓶要有合格证、气体名称标签、颜色标识、并装有匹配的减压阀。
(二)使用者不得对压力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不得私自充装气体或将另一气瓶中的介质导入;不得私自制作混合气体。
(三)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
(四)使用压力气瓶前必须充分熟悉瓶内介质的危险特性与安全注意事项,认真检查各附件是否完好,打开减压阀前应当擦净钢瓶阀门出口的水和尘灰。
(五)在使用危险性较大的易燃易爆或剧毒气体时,必须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使用;实验室必须安装如泄漏报警探测器、专用防爆气瓶柜等安全设施设备。
(六)不得将气瓶气体用尽(尤其是乙炔、氢气、氧气钢瓶),永久气体气瓶余压不应小于0.1MPa。
(七)在使用装有有毒或腐蚀性气体的钢瓶时,应戴防护眼镜、面罩、手套和工作围裙;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实验结束后,气体钢瓶总阀须关闭。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规范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人,学校将严格按照《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