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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与低碳技术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奖惩办法

时间:2025-01-10 16:22:41 点击次数:


      为保障我院师生生命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建设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JY/T 0616-2023)《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条例》(川大实〔2012]10)《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实验室安全检查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有效性,扎实推进新能源与低碳技术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和预防工作,经新能源与低碳技术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制定了新能源与低碳技术研究院实验室安全奖惩办法。

一、实验室安全考核总则

将每个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参与人的部分绩效设置为实验室安全绩效,根据实验室安全检查、运行情况,年终考核合格的实验室,正常发放个人绩效;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实验室,按本条例扣除安全绩效,扣除部分由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参与人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各实验室商定后上报研究院,研究院根据商定结果进行绩效扣除。扣除的安全绩效由院内统筹,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成绩优异实验室的奖励。

二、建立实验室安全档案

包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验室建设参与人、与二级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实验室平面图和布置图在内的实验室基本信息、实验室危险源种类及数量、实验室安全物资(灭火器、灭火毯、应急医药箱等)和个人防护用品、实验室安全制度、实验室准入培训记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隐患整改记录、实验室安全卫生值日表等,档案分类科学合理,每年更新,保存2年以上,有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便于查找。

三、实验室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对于校级安全检查和院级安全检查下发的实验室安全隐患及时在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系统上进行整改,每年未整改隐患次数不超过1次。

四、实验室安全考核指标

满足第二条和第三条、未发生实验室重大安全事故,且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的常规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各类专项实验室安全检查不合格项不超过48项次的,实验室年终考核视为合格。

不满足本条例第二条或第三条,扣除0.5万元安全绩效未发生实验室重大安全事故,且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的常规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各类专项实验室安全检查不合格项超过48项次(48项次)但少于72项次的扣除0.5万元安全绩效。

未发生实验室重大安全事故,且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的常规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各类专项实验室安全检查不合格项超过72项次(含72项次)的,扣除1万元安全绩效。

实验室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经学校认定为安全事故及以上)的,根据国家法律需要追责的由司法机构进行追责,根据学校相关规定需要问责的由相关部门进行问责处理,在此基础上研究院党政联席会将讨论给予院内处罚决定,扣除绩效不低于1万元。

对于实验室为低碳院外教职工的,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经新能源与低碳技术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关闭实验室1个月及以上,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连续2年安全考核不合格的,经新能源与低碳技术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将实验室予以清退收回。

五、其他情况说明

院内教职工每年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

实验室年底安全考核不合格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经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责任人员(安全责任人、参与人);并对责任人员取消当年年底评优,取消次年各类评优、人才申报、院内竞争性指标项目等推荐。

对于本条例执行过程中有争议的,由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讨论裁定;其最终解释权归研究院党政联席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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