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时间:2025-01-10 16:13:13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第三条 校内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须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单位所属实验室实施安全分级分类,建立完善实验室分级分类信息档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组负责指导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牵头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建立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动态台账管理;向教育部报备I级(重大风险)实验室相关信息;统筹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

第六条 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合账,提交学校设备处备案。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其他班子成员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第七条 实验室应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如实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确认。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分级分类原则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的风险程度开展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危险源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实验动物、特种设备、高温高压设备、强电强磁设备等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等级分为I级(重大风险)、Ⅱ级(高风险)、Ⅲ级(中风险)、IV级(低风险)四个级别。等级划分依据教育部《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1)和《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附件2)。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实验室类别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等。类别划分依据《高校实验室分类参照表》(附件3)。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对实验室分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及时重新开展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与风险级别并及时向所属二级单位报告。二级单位修正本单位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后报设备处备案,设备处复核后对相应管理台账予以修正。

第四章 分级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等级实验室,制定并监督落实不同等级的管理要求;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相应管理要求,标准不得低于学校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信息,统一制作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信息牌内容须包括安全责任人、联系电话实验室类型、实验室风险等级、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禁忌等信息。

第十四条 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须严格按照《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办法(试行)》落实准入管理要求。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开展针对全校I级(重大风险)实验室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学校实验室分管校领导协助组织开展并参与对I级(重大风险)实验安全检查,牵头组织开展针对全校Ⅱ级(高风险)实验室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设备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单位支持配合,针对I级(重大风险)实验室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针对Ⅱ级(高风险)实验室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针对Ⅲ级实验室安全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针对I级实验室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各二级单位针对所属I级(重大风险)实验室的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针对Ⅱ级(高风险)实验室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针对Ⅲ级实验室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针对IV级实验室安全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应于每天关闭实验室之前进行例行安全巡查;I级(重大风险)、Ⅱ级(高风险)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及实验人员要做到或通过物业保安人员、新技术手段等实现“实验结束必巡”,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实验室针对各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须及时整改,实现“检查一整改一复查”闭环管理,并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档案二级单位负责跟踪督查所属实验室隐患整改进程;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实行立即关停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实验。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与应急技能训练

I级(重大风险)、Ⅱ级(高风险)实验室安全管理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学校组织的统一安全管理培训或应急技能培训二级单位组织I级(重大风险)、Ⅱ级(高风险)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及实验室责任人开展统一安全培训或知识讲座,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组织Ⅲ级、IV级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及实验室责任人开展统一安全培训或知识讲座,每年不少于一次

I级(重大风险)、Ⅱ级(高风险)实验室责任人或实验室安全管理员组织全体实验室人员开展统一安全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次;Ⅲ级、IV级实验室责任人或实验室安全管理员组织全体实验室人员开展统一安全培训,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I级(重大风险)、Ⅱ级(高风险)实验室责任人组织全体实验人员参加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或推演,每季度不少于一次;Ⅲ级、IV级实验室责任人组织全体实验人员参加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或推演,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七条 条件保障

二级单位应为I级(重大风险)、Ⅱ级(高风险)实验室配备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为Ⅲ级、IV级实验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级单位及实验室应加强实验室安全物防与技防建设:根据实验特性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及应急物资;I级(重大风险)、Ⅱ级(高风险)实验室须安装门禁系统、监控系统、智能型烟感报警系统,根据实际需要加装突发情况紧急呼救设备;级、IV级实验室应根据重要危险源管理需要配置监控设施;实验过程中产生易燃易爆或危害性气体的实验室须符合通风换气要求;使用管控类实验物资的实验室须配备管控品专用柜并严格建立使用记录档案或配备智能型物资柜;存在废气排放的实验室须加装废气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使用高压气瓶的实验室须加装符合安全需要的气体监测报警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冰箱须具有防爆功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须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如因未按要求实施管理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追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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