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实验气体采购、使用行为,加强供应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气体,是指教学、科研活动中使用的所有瓶装气体,如易燃易爆气体、毒性气体、腐蚀性气体、氧化性气体、惰性气体等加压气体以及液氨、液氩、液氦等液化气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瓶,是指适用于环境温度为-40℃~60℃、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70MMPa(表压,下同),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盛装气体、液化气体以及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供应实验气体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五条 学校范围内的实验气体采购及相应供应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实验气体采购及相应供应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诚信履约、权责对等”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针对实验气体的采购及使用管理实行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组领导下的校一院一室三级管理体系。学校成立实验气体供应商遴选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相关职能部门、重点用气单位及校内安全环保专家组成。实验气体供应商遴选工作小组负责全校实验气体供应商遴选工作,维护遴选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八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负责制定、完善校级实验气体采购及相应供应商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实验气体供应商的遴选、审查、备案和考核等工作,并公布入围的供应商名单;负责对实验气体采购及气瓶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通报工作。
第九条 党委保卫部(处)(以下简称“保卫处”)负责校内运输气瓶车辆、人员的合规性监督检查及备案登记工作。
第十条 各用气学院(所、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制定完善本单位实验气体采购及气瓶使用相关管理规定;发布、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对实验气体采购及气瓶使用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通报、隐患整改、上报等。
第十一条 各用气实验室负责规范本实验室实验气体的采购,以及气瓶、气路、尾气的安全管理,并配置必要的气体报警装置、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采购当事人应熟悉所购实验气体的特性,做好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采购当事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气瓶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或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章 供应商的遴选与动态监管
第十三条 实验气体供应商遴选工作小组通过公开方式,遴选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入围实验气体供应商名单。遴选程序按照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综合评估、决定与入围依次进行。未入围的供应商,原则上不得参与学校实验气体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实验气体供应商遴选工作小组依据报名供应商的资质、实验气体及气瓶供应质量、履约能力、安全服务等条件制定遴选方案,根据方案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估,
第十五条 因教学、科研等需求确需新增实验气体供应商的,由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气体供应商遴选工作小组初步审查、资质审核和综合评估后,方可入围供应商名单,
第十六条 学校对实验气体供应商实行考核机制,根据动态抽查、用户反馈及年度考核结果,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供应商,将视情节采取警示、约谈整改、中止或终止协议、移除供应商名单等措施。对供应商违规违约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工作由设备处组织开展,处理结果以函件形式送达供应商单位。
动态抽查。协议服务期间对供应商服务情况进行动态抽查,重点关注其经营资质、供应气体及气瓶质量、配送服务、安全服务等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形。
用户反馈。实验室用户按订单在平台对供应商产品及服务进行评价反馈或联系设备处对供应商的服务及其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进行反馈。
年度考核。学校对各供应商的资质、气体质量及价格、气瓶质量、配送服务、安全服务、商务服务和用户评价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照《四川大学实验气体供应商年度考核表》(见附件1)进行评分。对于评分低于50分以下的供应商,学校将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供应商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规情形的,学校将视情节对其采取警示、约谈整改等相应措施:
(一)实验气体供应商超出其许可经营范围提供产品或服务的
(二)实验气体供应商恶意哄抬物价,提供相同规格、纯度、充装量的同一种气体报价超出市场平均价格15%的;
(三)实验气体供应商额外收取租金、押金、必要外的安全附件费、搬运费、回收处置费等费用的;
(四)实验气体供应商未通过系统平台或未经相关单位审核与学校实验室私自进行交易的;
(五)实验气体供应商审核确认系统模块订单各节点操作不及时、线下操作提前或延后发货,导致系统台账存量与实验室实际存量不一致的;
(六)实验气体供应商通过未备案车辆、人员为学校实验室运送实验气体的;
(七)送货车辆、人员不配合学校教学科研、交通、安全等管理导致投诉的;
(八)因送货人员搬运不合规、培训不达标等服务质量问题被实验室师生、管理人员投诉,经核查属实的;
(九)实验气体供应商在实验室用户未配备相应气体监测报警装置情况下,仍为其供应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或较小密闭空间的窒息性气体的;
(十)每季度未对供应气瓶进行安全检查或未及时上报检查记录的;
(十一)经学校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对于被采取警示、约谈整改措施的供应商,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否则学校将采取中止或终止协议、移除供应商名单等措施。整改期内,供应商不得再参加学校实验气体的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供应商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严重违规情形的!学校视情节对其采取终止协议、移除供应商名单、移送相关部门调查等相应措施:
(一)未遵守学校安全服务协议约定的;
(二)因产品安全及质量问题,出现气体不达标、气瓶状况较差、超过检验期、安全附件缺失、气瓶颜色及标签不符合要求、信息错误等情况的;
(三)被警示5次及以上或被约谈整改3次及以上的;
(四)被警示或被约谈整改但未按时整改或拒不回复的:(五)实验气体供应商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经营资质及相关许
可的;
(六)实验气体供应商将学校实验气体协议供货服务违规分包、转包给其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的;
(七)实验气体供应商与实验室用户利用系统进行空单虚假交易的;
(八)通过不具备资质的车辆、人员运送实验气体的:
(九)因产品质量或安全问题导致安全事故,威胁或损害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
(十)不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等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经学校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被学校移除实验气体供应商名单的供应商,在遴选入围服务期内,不得再参与学校实验气体的采购活动
第四章 供应商的供应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条件,并具备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资质证件,或与具备以上资质的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 入围供应商名单的供应商,需经以下程序后方能向学校开展实验气体销售活动:
(一)签订安全服务协议或合同,并履行协议或合同中的服务承诺;
(二)运输车辆取得学校保卫处发放的校内通行证;
(三)入驻学校“实验技术物资采购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在平台上进行资质备案、更新,确保销售过程资质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三条 各气体供应商的报价原则上应仅包含气体部分而不含瓶体,气瓶瓶体由供应商免费提供并确保质量安全合格;气体供应商应确保供应的实验气体、气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气瓶颜色标志》( GBT7144-2016)、《气瓶警示标签》(GB/T16804-2011)等相关标准要求。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配送气体,运输车辆配备安全警示标识,运输过程中确保车上气瓶固定良好,并将气瓶安全运输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提供的气瓶须配备手轮、气瓶帽(或防护罩)、防震胶圈等必要的安全附件。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应检查实验室是否配备与气体相匹配的减压阀和压力表等安全装置,涉及氧气、乙炔等可燃气体是否配备回火防止器,并给予师生相应安全指导,否则不予供应气体当供应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或较小密闭空间的室息性气体时,须检查实验室是否安装相应的气体或氧含量监测报警装置等设备,实验室不具备以上气体监测报警装置时不予供应气体。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供应气体时须按照“五查一登记”验收表(模板见附件2),协助师生做好验收检查记录以备检查。供应商应在每个季度协助实验室师生对供应的气瓶及其管路的气密性、完好性、固定与否、是否在检验有效期、气瓶使用状态(“空、满、使用中”三种状态)标识牌悬挂与否、危险性气体有无加装相应的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等环节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定期报送给学校设备处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应为师生提供安全用气咨询服务,解答师生在气体安全、气瓶使用、减压阀使用等方面的问题,指导实验室气瓶的安全存放(明火及电器与气瓶的距离)及规范固定。定期为师生开展气体安全使用知识培训或提供相关的安全使用日常检查的培训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冷冻等危险特性的气体送到后,须提示师生该气体的危险性,并附送相应气体的SDS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应急处置方案,同时协助学校对所供应气体出现的相关安全事件进行处置和事故调查
第三十条 气瓶的检验与回收处置。供应商负责其提供气瓶的定期检验、回收处置等工作,瓶内气体用完后应及时联系师生回收处理其供应的气瓶,不得额外收取回收处置费用。气体储存或使用过程中,若出现因气瓶气阀滑丝、松动等原因导致气瓶漏气或无法立刻关闭等情况,供应商应及时派工作人员前往气瓶存放点回收处理。
第五章 实验室用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气瓶所有权归属于实验气体供应商,所有气瓶瓶体的使用不再额外收取费用。申购人原则上只能从学校公布的入围供应商处采购实验气体,严禁采购气瓶瓶体和缴纳押金。申购人可通过直接联系入围供应商或平台采购两种方式购买实验气体。如所有入围供应商均无法供应满足需求的实验气体,在遵守法律法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情况下,申购人可自行寻找其他有资质的气体供应商,填写《四川大学实验气体特别采购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供气体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气体充装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经由所在院系审核,报设备处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三十二条 费用结算与报账。
通过平台采购实验气体的,按照平台一体化订单结算流程进行报销。
在其他供应商(非学校公布的入围供应商)处采购实验气体的,提供《四川大学实验气体特别采购申请表》复印件、发票、购买合同等凭据,经设备处审核盖章后,方可到财务处报账
第三十三条 学校用户根据供应商产品及服务供应情况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学校师生员工发现供应商存在下列违规情形的,应及时报告设备处:
(一)使用面包车等不具备资质的车辆为校内实验室运送实验气体的;
(二)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及强氧化性气体运输时不使用专门的危化品运输车辆的;
(三)送货驾驶员及押运人员不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及押运人员资质证件的;
(四)供应的气瓶未携带防震圈、气瓶帽或防护罩等必要的
安全附件的;
(五)供应气瓶时未协助师生按照“五查一登记”要求进行验收登记的;
(六)每个季度未对所供应的气瓶进行安全检查的;
(七)气体送至后未附送相关气体的SDS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应急处置方案的;
的;
(八)供应商供应的气体或气瓶存在质量问题、服务态度差
(九)气体用完后联系供应商,供应商不及时回收或收取额外处理费用的;
(十)其他不符合学校教学科研、交通、安全等管理规定
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因违规购买实验气体、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学校将按照实验室安全事
故事件追责问责相关规定进行严肃追责问责。第三十五条 校内工作人员涉嫌在实验气体供应商管理、采购管理、履约管理过程中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四川大学实验气体供应商年度考核表
2.气瓶验收登记表
3.四川大学实验气体特别采购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