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时间:2025-10-17 15:17:26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校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参见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定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分类、特性以及管理要求,将危险化

学品分为“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和普通危险化学品。“管制类”

危险化学品指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爆炸品等需要接受政府部门管制监控并须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能采购和使用的化学品。其中剧毒化学品见《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见《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分别见《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爆炸品见《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普通危险化学品指除“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管理过程。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全周期管控,落实各岗位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六条 四川大学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负责统筹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督导各二级单位认真履行职责。

第七条 设备处、党委保卫部)(以下简称“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部门职责,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中:

(一)设备处负责建设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制度;牵头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受理和审核校内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申请,办理“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公安许可、申报、采购等手续;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二级单位及时整改;定期组织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置;负责校内各使用单位剧毒化学品在校级危险化学品暂存点的管理工作;

(二)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校内运输、使用、储存、处置等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协同设备处共同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

(三)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应积极履行职责,协同设备处、保卫处等部门开展工作,共同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环节有序推进、落实到位。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本单位管理责任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

(二)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处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组织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参与学校主办或组织参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专题培训活动,每人平均累计培训时长不少于16学时1年;

(四)组织制定并及时修订本单位化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五)组织、配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六)负责落实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安全技防与物防建设要求;

(七)在计划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修或拟搬迁、废弃处置的实验室,如涉及危险化学品,必须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

实施。

第九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结合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建立健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实验室负责人对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组织相关人员每至少参加一次学院及单位组织的应急演练;

(二)落实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处置等工作;

(三)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和实物管理,确保账物相符;

)有针对性地组织本实验室人员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培训;

(五)配置合适的安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装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三章 申购和报销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原则上须在学校统一管理端口采购。若学校统一端口无法提供拟采购的危险化学品,须提前向设备处报备,审核通过后,按既定流程开展采购工作。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申请实行“管制类”和普通危险化学品分级审批。

(一)“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由各实验室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设备处审批,保卫处备案,并由学校统一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向有资质的经营单位进行采购;

(二)普通危险化学品由各实验室提出申请,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采购。

第十二条所有危险化学品的采购,未经设备处审核一律不得提交财务报销。

第十三条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 使用、存储及运输

第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掌握所用化学品的特性、安全防范措施和使用方法,严格遵守、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按需取用危险化学品。未经学院审批,严禁个人私自将危险化学品私自带出实验室。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室还应安装监控摄像头以记录实验全过程,及时记录并更新危险化学品台账。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将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信息张贴在实验室醒目位置。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应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方式、保管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超量存放;所有危险化学品均应集中存放在专用区域或设施内,但不得存放于建筑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实验室,并且有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建立储存台账;

(二)剧毒化学品原则上只单独存放在校级危险化学品暂存点处,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精确计量、记录使用情况,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三)易制毒化学品应设置专用储存区或储存柜并有防盗措施,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账册保存期不少于2年;

(四)易制爆化学品存量合规,设置专用储存区或储存柜并有防盗措施,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

(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有专用账册,设立专用储存区或储存柜,确保防盗措施符合管制要求;

(六)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存储。使用、销毁均应严格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严禁擅自处置。

第十七条 校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与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同时应在相关场所及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通信和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有效可用状态。

第十八条 由合作单位提供的普通危险化学品,须由接收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责任人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入校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运输入校。严禁个人私自接收或转让“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第十九条 校内危险化学品转运须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校内各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运输。严格满足“有限数量”或“例外数量”规则,且符合专业包装、标识及合规物流渠道的少量危险化学品可按照普通货物运输。通过快递进行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收货,不得在实验楼宇的非实验场所长期存放。严禁个人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校车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危险化学品运达实验室后应立即履行移交、检验、入库等手续。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条 校内各级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存放,并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等,各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保其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直接排放。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固及废弃的危险化学品由设备处定期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统一回收处置,严禁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处理。

第六章 隐患查改及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将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的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悬挂于实验室醒目位置,定期组织实验室人员学习和针对性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应定期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不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应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若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故单位应及时向设备处、保卫处报告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学校调查核实后结合违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严肃处理;对其中严重违规、整改不力、屡查屡犯、造成损失的,学校依规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因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造成学校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定程序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明确鼓励各二级单位、实验室通过学校统一管理端口规范采购普通类化学品;凡未通过学校统一管理端口采购的,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必须严格做好备案登记工作,确保采购信息可追溯、责任可落实。

第二十八条 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应严格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履行相应的前置登记手续或备案手续。设备处参照“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管理程序对上述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设备处负责解释。《四川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川大实〔2012〕8、《四川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川大实〔2012〕11号《四川大学剧毒化学品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川大实〔20174、《四川大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管理实施细试行川大实〔20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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