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实验室危险性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3-16 19:49:06 点击次数:











四川大学文




川大实〔2026〕1号

   





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实验室危险性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性废物的管理,降低实验室安全风险,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学校制定了《四川大学实验室危险性废物管理办法》,经2025年12月10日学校专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大学实验室危险性废物管理办法

四川大学

2026年3月10日


 

四川大学实验室危险性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性废物的管理,降低实验室安全风险,有效防治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条例》《四川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四川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四川大学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危险性废物是指各级各类实验室(实验场所)在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实验室危险性废物具体包括:

(一)化学危险性废物,如实验化学废液、废弃化学品、盛装过化学品的空容器、沾染化学品的实验耗材(含手套、针头、刀片、碎玻璃等)、过滤介质等。

(二)生物危险性废物,根据其危害特性和后续处置路径,可分为普通生物废物、感染性生物废物、动物尸体及组织(非病理性)等。

(三)放射性废物,如废弃放射源、废弃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物(含废弃射线装置)等。

(四)其他危险性废物,如实验废弃电池及其他不明确危险属性的危险性废物。

第三条 实验室危险性废物管理坚持“专人管理、分类收集、定点存放、集中处置”“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校内产生实验室危险性废物的实验室和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举报。

第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树立安全、环保意识,采取安全、环保的实验方式,尽量避免或减少危险性实验废弃物的产生,对可重复利用的实验废弃物进行科学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危险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按照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责任体系实施。

第六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是学校实验室危险性废物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二级单位的实验室危险性废物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危险性废物的管理规划,建立完善学校实验室危险性废物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接,确保学校实验室危险性废物管理合法合规;

3.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校内实验室危险性废物产生单位对危险性废物的管理工作以及各单位危险性废物暂存间的建设、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各相关单位对实验室危险性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工作;

5.负责实验室危险性废物处置公司资质审查、遴选、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七条 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性废物的管理工作,是本单位危险性废物管理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各类危险性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管理细则和应急预案。

2.组织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危险性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等工作;明确责任人,建立管理台账;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组织开展本单位关于危险性废物管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强化师生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管理水平。

4.发生实验室危险性废物污染环境事故或者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学校设备处、党委保卫部(处)报告。

第八条 产生危险性废物的实验室是本实验室危险性废物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各类危险性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和所在二级单位的要求,结合实验室危险性废物特点,制定并落实危险性废物相关工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2.明确具体人员负责本实验室危险性废物的收集、预处理、暂存、转移等具体工作,确保实验室危险性废物分类收集合理、标签标识完整规范、处置转移规范及时、台账真实准确。

3.实验室应结合实验室危险性废物种类,开展危险性废物收集、预处理、暂存、送贮的相关培训,确保相关实验人员具备相应能力。



第三章 收集、送贮与暂存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危险性废物的分类收集。

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分类收集实验室危险性废物,不得将危险性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存放;不得将化学危险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及生物危险性废物混合收集、存放、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实验室危险性废物。

(一)化学危险性废物的分类收集。

1.固体废弃物、废液与废弃化学品不得混装。具有自燃性、爆炸性、剧毒性的废弃物及不明化学品等高危废弃物须单独包装。严禁将相互能够发生化学反应甚至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性废物存放在同一容器内。

2.包装材质可根据危险性废物特性选择钢、铝、塑料、玻璃等材质,要与危险性废物相适宜,容器须完好牢固,封口紧密,

无破损、倾斜、倒置和渗漏等现象,确保不会发生废物将容器溶解、腐蚀等异常现象,并满足相应强度要求。

3.危险性废物包装表面须张贴有信息清晰、完整的危废标签,属于一般化学品的还须在包装内附试剂清单。

4.实验室化学废液收集应包括实验原液及前三次清洗实验器皿的废水。有机废液、含氰废液、含重金属废液、废酸、废碱等分别装盛不同废液桶中并置于实验室的废液暂存区的防渗漏设施上。盛装液体危险性废物的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口与液体表面之间距离不小于容器高度四分之一。

5.废弃化学品应瓶口朝上码放于包装容器中,确保稳固,防止泄漏、磕碰,并在包装容器外部标注朝上的方向标识。

6.对废弃剧毒品、爆炸品等高危险性废弃物应及时送贮。对于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性废物,实验室应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送贮。

(二)生物危险性废物的分类收集。

实验室必须首先根据实验活动性质,判断生物废物是否具有感染性,并按下述路径严格分类处理:

1.普通生物废物即非感染性生物废物:指不涉及病原微生物,但含有其他生物活性物质的废物,如大多数细胞培养废物、不含病原的培养基等。

预处理要求:实验室应根据其化学或生物特性进行消毒或灭活处理,以消除其生物活性

收集要求:处理完毕后,应根据其主要的化学成分,参照本章第(一)款“化学危险性废物的分类收集”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和标识,移交时按化学废物管理。

2.感染性生物废物:指携带或可能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风险的废物,如病原体培养物、标本、相关实验耗材等。

预处理要求:必须在实验室内进行就地、彻底的灭活预处理,并验证灭菌效果。处理过程须有记录,未经验证有效灭活,不得移出实验室。

收集要求:经灭活处理后,使用专用的黄色医疗废物包装袋或容器密封,利器放入利器盒,并张贴“感染性生物废物(已灭活)”标签,注明主要成分、产生日期、实验室等信息。

3.实验动物尸体及相关组织(非病理性):

收集与暂存要求:必须使用专用密封袋包装,并立即存入实验室或二级单位指定的-20℃以下专用冰柜或冷冻设施中暂存。包装外须清晰标注废物种类、数量、收集日期及负责人。冰柜应明确标识“实验动物尸体暂存专用”,暂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周。

(三)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收集。

1.放射性废物应按物理形态、活度水平及核素特性进行分类收集,严禁混装混存。

2.放射性废物收集过程中应留存废物来源、活度等追溯资料,规范使用专用容器并张贴警示标识。

(四)其他危险性废物的分类收集与暂存。

1.实验废弃电池使用可防漏、防破损的容器收集,并附内容物清单;收集过程中要确保电池的完整性,避免破损导致有害物质泄漏。实验废弃电池应分类暂存在危险性废物暂存区域,避免将不同类型或化学性质相冲突的电池混合存放,防止接触火源、热源或潮湿环境。

2.其他不明确危险属性的危险性废物应按固体废弃物相关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收集。

第十条 实验室危险性废物的送贮管理。

(一)化学危险性废物的送贮管理。

1.学校对化学危险性废物进行统一收集,各单位安排经相关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将危险性废物分类包装后送至指定收集点。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等危险化学品送至集中点交付时,须向现场工作人员提醒、说明。未按要求包装并张贴危废标签或未提供报废试剂清单的,现场工作人员将拒绝接收。

2.移交剧毒化学品须提前向学校设备处报备,不得当作一般危险性废物送贮。对来历不明、无采购记录、无使用台账的剧毒类危险性废物,移交时相关单位须出具情况说明。移交剧毒品时,应保障安全措施完善,严格建立档案,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剧毒化学品判定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为准。

3.不明化学品应由二级单位组织鉴定,鉴定后再送贮。

(二)生物危险性废物的送贮管理。

1.普通生物废物的送贮:各实验室将已按化学危险性废物要求包装的非感染性普通生物废物,按化学危险性废物送贮程序移交。

2.感染性生物废物:各实验室将经规范预处理和包装的感染性生物废物,运送至学校指定的医疗废物暂存站,办理交接登记。

3.实验动物尸体及相关组织(非病理性):由实验室或二级单位预约学校签约的专业处置公司,使用专用冷冻运输设备直接上门收集、移交。

(三)放射性废物的送贮管理。

1.放射性废物应收集在合适的专用存贮设施设备内。

2.各相关单位应按要求将中、长半衰期核素废弃物以及废旧放射源安全存放,并及时向设备处提交报废申请,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集中收贮。禁止擅自转移、贮存、处置放射性废物。

(四)其他危险性废物的送贮管理。

产生其他危险性废物的单位应按固体废弃物相关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该类危险性废物进行贮存管理。

第十一条实验室危险性废物的暂存管理。

(一)实验室暂存区管理。

生产危险性废物的实验室须设立危险性废物暂存区,并根据实验室危险性废物类型、特性将暂存区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危险性废物暂存区外边界地面应施画警戒线,并在合适位置设置危险性废物警示标志。

(二)二级单位暂存区管理。

有条件设置暂存间的二级单位应对实验室危险性废物进行集中存放管理。对暂存区配备监控设备、烟感器、喷淋装置、除静电桩、通风过滤设备等必要的技防物防设施设备,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做好存放区域规划,避免不相容性危险性废物近距离存放。

(三)学校暂存间的管理。

设备处实验室危险性废物暂存间供全校各二级单位暂存危险性废物,其建设要求与二级单位暂存区一致。

(四)暂存区或暂存间须配置合适的防遗洒、防渗漏设施(如防漏托盘或防溢容器),避免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

(五)各级单位的暂存区或暂存间均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危险性废物暂存区或暂存间管理人员须建立台账,如实记录实验室危险性废物处置转移时间、危险性废物名称、数量及计量单位(桶//袋)、经办人、去向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处置管理

第十二条 在学校或二级单位没有统一收集之前,各二级单位及实验室务必妥善保管实验室危险性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实验室危险性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不具备危险性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从事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十三条 各类危险性废物的处置管理。

(一)化学危险性废物处置管理。

化学危险性废物由学校统一收集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二)生物危险性废物处置管理。

感染性生物废物由学校统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从学校医疗废物暂存站收运。

实验动物尸体及相关组织由学校委托的专业动物尸体处置公司直接收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放射性废物处置管理。

1.含短半衰期核素的放射性废弃物,待放置10个半衰期且超30天、经监测达到解控水平后,作为化学危险性废物处理,由学校统一收集后移交有专业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台账(含产生时间、核素种类和数量、监测时间、监测数据、送交时间、送交物质名称和数量等)相关记录应留存备查。

2.射线装置的报废应由各相关二级单位向设备处提出申请,依法完成去功能化处置,并提交相关报告。

(四)其他危险性废物处置管理。

1.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要求的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大气。处理有毒有害气体废弃物过程中产生的吸附、过滤、降解、反应等物质应按危险实验废弃物进行规范处置。

2.其他危险性废物的处置须由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回收单位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的其他危险性废物须按学校设备报废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制定危险性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或推演。

第十五条 产生危险性废物的实验室应将危险性废物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悬挂于醒目位置,定期组织学习。

第十六条 发生危险性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安全事故时,事发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和危害,并及时向学校设备处、党委保卫部(处)汇报。

第十七条 对违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规定导致发生污染环境事件、安全事故的,或发生事故后有谎报、瞒报等情形的单位、个人,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设备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执行。《四川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川大实〔20129号)同时废止。



 四川大学党政办公室      依申请公开    20263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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