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新能源与低碳技术研究院文件
低碳院〔2025〕3号

关于印发《新能源与低碳技术研究院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院师生:
为了加强全院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研究院制定了《新能源与低碳技术研究院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能源与低碳技术研究院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新能源与低碳技术研究院
2025年7月4日
附件
新能源与低碳技术研究院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院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研究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四川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研究院各实验室使用的危险性较大、在《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中收录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一)锅炉
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三)压力管道
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四)电梯
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
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
(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校内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例如:铲车、叉车、汽车起重机、翻斗车、电瓶车等。
(七)安全附件
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气瓶阀门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研究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院级、实验室级、操作人员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一)研究院院长是本院特种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全院特种设备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1. 建立健全本院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院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障本院特种设备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4. 督促、检查本院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院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二)党政联席会成员协助院长具体负责全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三)研究院安全管理员负责研究院层面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 贯彻执行国家、学校及研究院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 建立并动态维护研究院特种设备台账和安全技术档案;
3. 协助各实验室办理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定期报检、变更、停用、报废注销等手续;
4. 组织或协助组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和资格取证;
5. 定期组织或参与研究院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6. 指导、监督各实验室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求。
(四)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1. 负责本实验室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运行管理;
2. 指定专人(安全管理员或设备负责人)管理具体设备;
3. 确保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 建立并妥善保管本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可单独建档或纳入学校/研究院档案);
5. 负责本实验室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定期自查;
6. 及时向研究院安全管理员报告设备异常、隐患及事故,并配合处理;
7. 制定并落实本实验室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
(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可由实验室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兼任)负责具体设备的安全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 参与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应急预案;
2. 进行设备日常安全检查,记录运行状况,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3. 监督操作人员持证、规范操作;
4. 紧急情况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立即向研究院安全管理员报告。
(六)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主要职责包括:
1. 持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操作;
2. 熟悉设备性能、操作规程、风险及应急措施;
3.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做好设备日常清洁保养;
4. 作业前检查设备安全状况,作业中发现隐患或异常,须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
5. 拒绝违章操作或指挥;
6. 认真填写设备运行、检查记录。
第三章 特种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四条 购置与选型
1. 购置特种设备必须选择具有国家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资质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涉及新能源领域(如氢气、高温高压、电解、储能等)的特种设备,应优先考虑其安全防护设计的先进性、可靠性(如氢气系统应选用防爆等级符合要求的产品,压力容器优先选用带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备)。
2. 购置前需进行充分的安全论证和风险评估,特别是对氢气瓶/系统、高压反应釜、大型储能装置等高风险设备,论证报告需经研究院审核批准。
3. 气瓶原则上以租用为主,由具备相应气体充装资质的单位提供,并负责定期检验与回收。
第五条 自制、定制设备的安全管理
研究院各实验室因科研需要自制或委托定制的设备(如特殊设计的压力容器、反应釜、气体处理装置、非标储氢/储能容器、特殊压力管道系统等),必须进行安全设计论证、安全检测和安全评估,确保其质量保障和使用安全。
第六条 安装、改造与维修
1.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委托具有国家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
2. 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3. 监督检验合格是设备投入使用的前提条件。安装、改造、维修完成后,使用实验室负责人需参与验收。
4. 设备到校验收后,实验室负责人应及时向研究院安全管理员报备。
第七条 使用登记
1. 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按要求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使用登记证的,实验室负责人须通过研究院安全管理员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在学校协助下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2. 登记标志应置于设备显著位置。
3. 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第八条 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安装启用后,实验室负责人或指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负责文件资料的保管,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及时办理好国有资产入账手续,负责设备的日常检查及定期检验、维护和保养等。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1. 档案文件清单;
2. 设备及部件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
3. 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4. 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5. 运行记录、日常检查记录;
6. 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情况救援预案;
7. 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第九条 安全使用与操作
1. 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与操作设备相对应的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严禁无证操作。
2.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操作前应进行安全检查。
3. 对涉及易燃易爆(如氢气)、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等高风险介质的设备(如电解槽、燃料电池测试台、高压反应釜、氢气系统),操作时必须采取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通风、监测报警、个人防护),严格遵守双人操作或监护制度。
4. 设备运行中严禁脱岗,密切监控运行参数(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等)。
第十条 定期检验与维护保养
1. 使用单位(实验室)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通过研究院安全管理员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及时完成设备定期安全检验。
2. 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检验不合格的设备必须立即停用并整改。
3. 建立并执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制度,做好记录。重点加强对安全附件的校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灵敏可靠。
第十一条 停用、报废与注销
1. 设备长期停用(超过1年)或移装,实验室负责人应书面报告研究院安全管理员,按规定办理停用或移装手续。
2. 设备达到使用年限、检验不合格无法修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消除或技术落后需淘汰时,应申请报废。
3. 报废申请由实验室负责人提出,经研究院审核后报学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并按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4. 注销后的设备按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处理,由学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置,严禁私自处理。
第四章 压力气瓶管理
第十二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性较大的压力气瓶的实验室,需先通过研究院安全管理员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使用。
第十三条 凡实验用气瓶原则上要求以租用为主,由符合资质的气体充装单位提供,并负责气瓶的定期安全检测与回收处置。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在接收压力气瓶时必须认真做好验收记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接收。
(一)气瓶上无充装检验合格证;
(二)气瓶颜色标记与所需气体不符,或者颜色模糊不清,或者表面漆色覆盖在另一种漆色之上,或其他应有标识不清晰;
(三)瓶体上有不能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缺陷,如严重机械损伤、变形、腐蚀等;
(四)瓶阀漏气、阀杆受损、侧接嘴螺纹旋向与需要气体性质不符或螺纹受损;
(五)气瓶上未装瓶帽或防震圈,或瓶帽或防震圈尺寸不符合要求或损坏的;
(六)在氧气或氧化性气体气瓶上或瓶阀上有油脂物;
(七)气瓶底座受损或不能平稳直立。
第十五条 压力气瓶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要点:
(一)使用压力气瓶时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气瓶要有合格证、气体名称标签、颜色标识、并装有匹配的减压阀。
(二)使用者不得对压力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不得私自充装气体或将另一气瓶中的介质导入;不得私自制作混合气体。
(三)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
(四)使用压力气瓶前必须充分熟悉瓶内介质的危险特性与安全注意事项,认真检查各附件是否完好,打开减压阀前应当擦净钢瓶阀门出口的水和尘灰。
(五)在使用危险性较大的易燃易爆或剧毒气体时,必须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使用;实验室必须安装如泄漏报警探测器、专用防爆气瓶柜等安全设施设备。
(六)不得将气瓶气体用尽(尤其是乙炔、氢气、氧气钢瓶),永久气体气瓶余压不应小于0.1MPa。
(七)在使用装有有毒或腐蚀性气体的钢瓶时,应戴防护眼镜、面罩、手套和工作围裙;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实验结束后,气体钢瓶总阀须关闭。
第五章 应急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与演练
1. 各实验室应根据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尤其是涉及氢气、高压、高温等高风险设备)的特点和潜在风险,制定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如氢气泄漏、压力容器超压、气瓶倾倒等)。
2. 应急预案应明确应急处置流程、人员职责、通讯联络、应急物资、疏散路线等。
3. 实验室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确保熟悉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 事故报告与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严重事故隐患时,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如停止设备运行、切断气源/电源、疏散人员),并第一时间报告实验室负责人、研究院安全管理员和院领导。研究院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学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及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任何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本办法,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违章操作、管理不善导致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及管理责任人,研究院将依据《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四川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四川大学新能源与低碳技术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